國資發評價[2010]107號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9〕18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近日,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和國資委聯合印發了《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小金庫”治理工作進行了部署。為做好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是黨中央、國務院著眼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保持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做出的一項重大決策。根據《意見》精神,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決定將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列為2010年“小金庫”治理工作范圍,要求國資委負責組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的“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并負責指導地方國資委做好其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和受托管理企業的“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
近年來,中央企業在應對國際國內復雜經濟形勢、深化企業改革、創新體制機制、加強經營管理、推動企業科學發展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有效地發揮了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但是,“小金庫”問題在一些中央企業屢禁不止,已成為鋪張浪費和減收增支的暗流、滋生腐敗的溫床,不僅影響企業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收入分配的公平性,而且擾亂了生產經營秩序,違背了科學發展要求,損害了中央企業形象。在中央企業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不僅對于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具有重要意義,也是中央企業繼續有效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提升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經濟發展質量的必然要求。各中央企業要充分認識“小金庫”問題的危害性和治理“小金庫”的重要性,按照《意見》和《實施辦法》要求,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切實做好“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
二、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總體要求是:認真貫徹落實《意見》和《實施辦法》精神,全面摸清“小金庫”產生的根源與存在形式,堅決取締私設、私用“小金庫”等違法違紀活動,徹底排查可能轉化為“小金庫”的各種管理隱患,及時堵塞資金和資產管理漏洞,促進企業建章立制,完善內部控制機制,著力構建中央企業防治“小金庫”、實現穩健發展的長效機制。
此次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全面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相結合。按照《實施辦法》要求,“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采取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為確保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取得成效,所有中央企業均要開展“小金庫”自查自糾工作。國資委將根據中央企業的自查自糾情況,結合日常財務監管工作,組織對部分企業進行重點檢查,做到自查自糾全面覆蓋,重點檢查嚴格深入。
(二)“小金庫”治理與管理隱患排查相結合。為鏟除滋生“小金庫”的土壤,各中央企業要結合自查自糾情況,認真分析“小金庫”產生的根源和表現形式,以及可能形成“小金庫”的業務與單位,全面排查在生產經營、財務與資產管理方面存在的各種隱患,并根據排查結果,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認真梳理各項業務流程,規范財務收支和各項存量資金管理,堵塞管理漏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杜絕新的“小金庫”發生。
(三)專項治理工作與長效機制建設相結合。中央企業的“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一方面要通過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堅決查清并糾正私設、私用“小金庫”的行為,排查治理各種管理隱患;另一方面要按照標本兼治、堵疏結合、懲防并舉、綜合治理的方針,進一步加強政策法規教育,完善體制機制,強化監督管理,嚴肅財經紀律,建立健全中央企業“小金庫”綜合治理體系,形成長效機制。
三、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內容
按照《意見》和《實施辦法》的要求,凡是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均屬于“小金庫”,都應納入專項治理的范圍。重點是2008年以來各項“小金庫”資金的收支數額,以及2007年底“小金庫”資金滾存余額和形成的資產。對設立“小金庫”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要追溯到以前年度?!秾嵤┺k法》列舉了隱匿收入、虛列支出、轉移資產和其他形式設立“小金庫”等11種主要表現形式。各中央企業要對照以上表現形式認真組織清查,如實反映并堅決糾正通過各種形式設立的“小金庫”。
為切實加強隱患排查,全面清理檢查企業資產與財務管理的實際情況,在本次“小金庫”治理工作中,將不屬于“小金庫”范圍但存在管理隱患的下列特殊管理資金或資產,也一并列入清理排查范圍:留存海外的投資收益、BVI公司運作資金、未納入財務決算合并范圍的表外企業和表外資產、從成本費用中提取并由企業管理的各類基金、工會管理資金、職工持股會投資及分紅資金、企業代管的社保資金、其他存在管理隱患的資金或資產。
同時,為切實建立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還應與完善各類資金與資產管理制度、內部控制流程相結合,檢查制度的完備性與執行的有效性,及時堵塞管理漏洞。
四、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步驟
根據《實施辦法》的規定,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應當于2010年底之前全面完成,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0年7月底前)。各中央企業要認真組織學習《意見》、《實施辦法》和本通知精神,以及中央紀委關于設立“小金庫”違紀行為相關處分規定,做好動員部署工作,讓干部職工充分認識中央治理“小金庫”的重要意義,全面了解工作安排,正確把握處理政策。各中央企業要健全組織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研究制訂工作實施方案,分解落實工作責任,確保“小金庫”治理工作有效開展。各中央企業應當分別于7月31日前將本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領導機構人員名單和辦事機構聯系方式,8月10日前將“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報送國資委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二)自查自糾階段(2010年8月初至9月底)。在本階段,各中央企業要按照《意見》、《實施辦法》和本通知要求及本企業實施方案,全面組織自查自糾。各中央企業的自查范圍包括集團本部各部門和境內外各級子企業(單位),涵蓋全部表內表外企業(單位)、賬內賬外資金資產,確保自查工作面達到100%。對自查發現的各種違紀違規問題,必須自覺糾正,一旦發現“小金庫”必須立即封存,停止運作,并在9月底以前納入本單位法定賬簿管理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清繳或拖延。對自查自糾情況應當在企業內部以不同形式進行公示,接受職工群眾監督。各中央企業應當于9月30日前將自查自糾總結報告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經法定代表人、總會計師或主管財務負責人分別簽字后報送國資委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重點檢查階段(2010年10月初至11月底)。國資委將根據中央企業自查自糾情況,組織若干檢查組對部分企業進行重點檢查。重點檢查面按照不低于中央企業戶數的20%、每戶企業不低于所屬子企業戶數的20%的比例確定。重點檢查對象將依據《實施辦法》規定結合中央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重點檢查結束后,國資委于2010年12月15日前向中央治理“小金庫”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重點檢查情況統計表》和重點檢查總結報告。
(四)整改落實階段(截至2010年12月底)。各中央企業要堅持邊清理、邊整改、邊處理、邊規范的原則,做到及時發現,及時整改。重點檢查階段結束后,各中央企業要認真分析本企業“小金庫”產生的原因,結合管理隱患排查結果,組織制訂整改落實方案,并于12月15日前報送國資委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國資委將針對各企業的“小金庫”清理情況,在審核整改方案的基礎上,及時下達整改決定。各中央企業要認真落實國資委的整改意見和本企業的整改方案,做好“小金庫”資金及其形成資產的處理,完善相關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從源頭上防止“小金庫”問題的再次產生。各中央企業應將整改落實情況隨同2010年度財務決算一并向國資委報告。
五、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政策
根據《意見》和《實施辦法》,以及《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對中央企業的“小金庫”問題,遵循“依紀依法,寬嚴相濟”的原則進行處理,總的原則是“自查從輕從寬,被查從重從嚴”。
(一)從輕從寬處理自查發現的“小金庫”問題。凡自查認真、糾正及時的,對責任單位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
1.對在自查階段主動暴露和報告的“小金庫”,企業要按照國家財務會計法規,將尚未使用的余額轉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并依法納稅。
2.對主動申報的用于生產經營或集體福利的“小金庫”、主動申報的小團體私設私用但及時組織退回的“小金庫”,并已轉入規定單位賬簿的,對責任單位根據情節和金額大小,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對相關責任人員根據情節和金額大小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
3.在國資委派出檢查組之前,對于中央企業總部組織的重點檢查視同為自查,對檢查出來的“小金庫”采取從輕從寬處理的政策。但對于2008年以來企業自行糾正的“小金庫”問題隱瞞不上報的,將視同為被查“小金庫”進行處理。
4.在“小金庫”清理過程中,無論“小金庫”是哪一任領導設立的,現任領導都要按規定積極予以糾正,否則將追究現職相關領導的責任。
(二)從重從嚴處理被查發現的“小金庫”問題。對于在自查階段不主動報告甚至是故意隱瞞,在重點檢查中被查出的“小金庫”,除一律納入法定賬簿,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外,國資委將會同有關執法部門從重從嚴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1.在重點檢查中被發現“小金庫”的,對設立“小金庫”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嚴肅追究責任,并給以經濟處罰。
2.對被查發現“小金庫”數量較多、金額較大,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一律先予停職,再按照相關程序進行調查核實,作出組織處理。同時,國資委還將依據業績考核的有關規定,在下一年度給予業績考核扣分或降級處理。
3.對被查發現“小金庫”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將按照《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辦法》(國資委令第20號)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4.中央企業所屬子企業被查出“小金庫”的,既要追究所屬企業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也要追究上一級次企業直至集團總部領導的責任。
(三)嚴懲新設“小金庫”的不法行為。根據《意見》精神,自《意見》下發后再設立“小金庫”的,視為新設“小金庫”,要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序先予以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無論是否納入國資委重點檢查范圍,在以后年度的各類財務、審計及監事會監督等檢查工作中,一旦發現企業仍存在“小金庫”,不論何時設立,都視為新設“小金庫”,均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并給予企業集團業績考核扣分或降級處理。
(四)重獎舉報有功人員。根據《意見》和《實施辦法》,本次“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鼓勵群眾舉報,并重獎舉報有功人員。國資委將切實維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格執行信訪舉報保密制度,堅決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對舉報有功人員,根據查實的設立“小金庫”金額,給予3%-5%的現金獎勵,獎金最高金額為10萬元。
六、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此次專項治理工作是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統一部署實施的。為組織做好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國資委成立國有企業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負責中央企業“小金庫”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日常工作協調。“小金庫”治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各中央企業要按照集團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部門各負其責的要求,組建“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抽調業務骨干,加強組織領導。各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要按照分級負責、分口把關的要求,切實擔負起專項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職責。中央企業各級財務、紀檢監察、審計、組織人事等部門要共同參與,明確任務分工,落實責任主體,對“小金庫”治理工作進行全面部署,狠抓落實,確保按時保質完成“小金庫”治理工作任務。
(二)深刻領會政策。各中央企業要認真領會此次“小金庫”專項治理關于“自查從輕從寬,被查從重從嚴”的政策,高度重視“小金庫”治理自查自糾工作,打消僥幸與觀望心理,利用此次“小金庫”治理政策,調動各部門和各級子企業(單位)的積極性、自覺性和主動性,鼓勵自查、支持自查、依靠自查,保證自查自糾工作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走過場,努力把問題解決在自查自糾階段。對于在自查過程中走過場的企業(單位),要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整改;對問題嚴重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三)做好輿論宣傳。“小金庫”問題隱蔽性強,查處難度大。各中央企業要大力宣傳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的重要意義、工作內容和政策規定。各中央企業要在本企業的報刊、網站等媒體上公告“小金庫”治理工作方案和處理政策,公告本企業和國資委設立的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要鼓勵群眾舉報,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確保舉報事項得到及時查實和處理。要充分利用本企業“小金庫”案例,開展警示教育,增強企業各級領導人員和財務人員的責任意識與法紀觀念。
(四)建立長效機制。為鏟除滋生“小金庫”的土壤,各中央企業要全面排查在生產經營管理、財務與資產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各類隱患,完善相關制度,規范權力運行,堵塞容易和有可能形成“小金庫”的管理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從源頭上防范和杜絕新的“小金庫”發生,建立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通過加強思想與法制教育,完善體制機制,健全內控制度,強化責任追究,形成綜合防治體系,從根本上消除“小金庫”的思想根源、制度根源和資金來源?! ?/p>
附件:1.國有企業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名單
2.國有企業治理“小金庫”工作舉報電話、電子郵箱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國有企業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名單
組長:李榮融 國資委主任、黨委書記
成員:孟建民 國資委副主任、黨委委員
賈福興 國資委紀委書記、黨委委員
郭建新 國資委副秘書長
國有企業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包括評價局、監事會局、企干一局、企干二局、宣傳局、紀委監察局。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聯絡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評價局,辦公室主任由沈瑩同志兼任。
附件2
國有企業治理“小金庫”工作舉報電話、電子郵箱
舉報電話:010-63193005,010-63193014
電子郵箱:xjkjb@sasa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