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監審〔2010〕987號
公司各部門及所屬企業: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和國資委的具體安排,公司從今年8月到12月在全公司范圍內深入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經2010年8月5日公司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將《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方案》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八月六日
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
“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方案
根據中紀委、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國資委聯合印發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辦法》(中紀發[2010]29號)和國資委《關于開展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資發評價[2010]107號)精神,經研究,制定公司“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如下。
一、“小金庫”專項治理的范圍
納入本次“小金庫”專項治理范圍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包括公司各部門、分公司、辦事處,所屬各級企、事業單位及其下設分支機構。
二、“小金庫”專項治理的內容
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均屬于“小金庫”,都應納入專項治理的范圍。重點是2008年以來各項“小金庫”資金的收支數額,以及2007年底“小金庫”資金滾存余額和形成的資產。對設立“小金庫”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應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庫”主要表現形式包括:
(一)隱匿收入設立“小金庫”
1.用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等營業收入設立“小金庫”;
2.用資產處置、出租、使用收入設立“小金庫”;
3.用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設立“小金庫”;
4.用政府獎勵資金、社會捐贈、管理人員上交兼職薪酬等其他收入設立“小金庫”。
(二)虛列支出設立“小金庫”
1.虛列產品成本、工程成本、采購成本、勞務成本等營業成本設立“小金庫”;
2.虛列研究與開發費、業務招待費、會議費、銷售手續費、銷售服務費等期間費用設立“小金庫”;
3.虛列職工工資、福利費用、社會保險費用、工會經費、管理人員職務消費等人工成本設立“小金庫”。
(三)轉移資產設立“小金庫”
1.以虛假會計核算方式轉移原材料、產成品等資產設立“小金庫”;
2.以虛假股權投資、虛假應收賬款壞賬核銷等方式轉移資產設立“小金庫”;
3.以虛假資產盤虧、毀損、報廢方式轉移資產設立“小金庫”;
4.以虛假關聯交易方式轉移資產設立“小金庫”。
(四)以其他形式設立“小金庫”
此外,為切實加強隱患排查,全面清理檢查各單位資產與財務管理的實際情況,在本次“小金庫”治理工作中,將不屬于“小金庫”范圍但存在管理隱患的下列特殊管理資金或資產,也一并列入清理排查范圍:未納入財務決算合并范圍的表外企業和表外資產、從成本費用中提取并由企業管理的各類基金、工會管理資金、企業代管的社保資金、其他存在管理隱患的資金和資產。
三、領導體制及辦事機構
(一)公司“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肖鳳桐 總經理、黨組副書記
副組長:茍護生 副總經理、總會計師、黨組成員
王玉山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成 員:易桂安 人力資源部主任
凌 莉 經營財務部主任
李 杰 黨群工作部主任
徐文京 監察審計部主任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
主 任:徐文京 監察審計部主任
成 員:高 軍 人力資源部副主任
張晶蘭 經營財務部副主任
黃 偉 黨群工作部副主任
周長山 監察審計部副主任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監察審計部。
(三)工作協調機制
在公司“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小金庫”專項治理有關組織協調工作。監察審計部、經營財務部、人力資源部、黨群工作部等職能管理部門共同參與,明確任務分工,加強配合協作。各部門除共同參與制定本實施方案及協同做好政策解釋、培訓和督導檢查等工作外,監察審計部主要負責受理群眾舉報、查處違規違紀問題、起草有關文件和組織召開有關會議,經營財務部負責審核各所屬企業上報的自查自糾報告表并匯總形成集團報表,人力資源部負責按相關政策規定對違規人員進行組織處理,黨群工作部負責通過工作簡報等形式開展輿論宣傳工作。
四、“小金庫”專項治理的步驟
公司“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自動員大會召開之日起正式啟動,到2010年底全面完成,采取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截至8月10日)
各單位務必高度重視本次“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增強政治責任感和工作緊迫感,把專項治理工作擺上重要日程,做好動員部署工作。要認真學習領會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設立“小金庫”違紀行為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和《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文件精神,深入做好思想發動、政策宣傳、輿論引導,讓每一個干部職工都了解中央治理“小金庫”的政策和決心,積極主動參與“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要拓寬監督渠道,支持群眾監督,鼓勵群眾舉報。要明確工作責任,分解落實各項具體措施,細化工作分工,確保動員部署深入到位。
(二)自查自糾(截至8月底)
各單位要按照本實施方案要求,結合實際,組織對本單位范圍內所有下級企業和單位進行全面自查,自查面必須達到100%。對于重點部位和重要環節,要組織內部力量進行專項檢查,確保治理工作全面覆蓋、不走過場。對自查發現的各種違紀違規問題,必須自覺糾正,一旦發現“小金庫”應當立即封存,停止運作,對于“小金庫”資金余額、使用“小金庫”形成的資產以及追回的私分“小金庫”資金,要在8月底以前納入本單位法定賬簿管理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拒絕清繳或拖延。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自查自糾情況負完全責任,并將自查自糾情況在本單位內部以適當形式進行公示,接受職工群眾監督。公司將有重點地進行督促指導,及時做好政策解釋,確保自查自糾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自查自糾工作結束后,納入專項清理范圍的各單位要及時逐級上報自查自糾總結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組織開展情況;對重點部位和重要環節的專項檢查情況;“小金庫”及管理隱患排查結果;對自查發現“小金庫”有關資金或資產的處理情況;對有關人員責任認定和追究情況;促進內部管控機制完善情況;主要負責人對自查自糾工作情況的承諾;有關意見和建議等。單位主要負責人在自查自糾總結報告上簽字,對報告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負責。
各級所屬企業在上報總結報告的同時,還要按照國資委統一表式填報《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報表填報級次為三級,三級以上(含三級)企業必須單獨填報,設有三級企業的二級企業要在對所屬三級企業報表認真審核的基礎上,做好報表匯總工作。報表內容必須客觀真實,數據準確,所屬企業法定代表人、總會計師(或主管財務的負責人)要在報表上分別簽字,對本企業報表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三)重點檢查(截至9月底)
在各單位全面自查自糾的基礎上,公司組織若干檢查組,按照不低于納入專項清理范圍單位總數的30%的比例確定重點檢查單位名單,深入開展重點檢查工作。重點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動員部署及責任落實情況;自查自糾工作組織開展情況及自查結果;自查發現“小金庫”有關資金或資產的處理情況及對有關人員責任認定和追究情況;成本費用及資金、資產管理制度建設情況;重點業務、項目、財務收支及合同管理情況;專項治理促進完善內部管控機制情況等。
重點檢查結束后,公司將對“小金庫”專項治理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并于9月30日前向國資委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公司自查自糾總結報告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
(四)整改落實(截至12月底)
對專項治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各單位要堅持邊清理、邊整改、邊處理、邊規范的原則,做到及時發現,及時整改。公司于10月初做好迎接國資委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重點檢查的準備。各單位要按照公司部署,認真做好“小金庫”資金及其形成資產的處理,要準確把握政策,依紀依規落實相關人員責任。公司將結合各單位管理隱患排查結果,認真分析“小金庫”產生的原因,緊密結合公司內部管理現狀,深入剖析產生問題的原因,探索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從源頭上防止“小金庫”問題的再次產生。
五、“小金庫”專項治理的處理政策
根據五部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辦法》和其他相關政策規定,對此次“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中自查和被查發現的“小金庫”,按照“依紀依法,寬嚴相濟”的指導思想進行處理,總的原則是“自查從輕從寬,被查從重從嚴”。
(一)從輕從寬處理自查發現的“小金庫”問題。凡自查認真、糾正及時,情節較輕的,可以免予處分;情節較重的,也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分。
對在自查自糾階段主動暴露和報告的“小金庫”,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將尚未使用的余額轉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并依法納稅;對已經使用的“小金庫”,要進一步查清使用性質和資金流向,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對于2008年以來自己糾正的“小金庫”問題隱瞞不上報的,則視同被查“小金庫”進行處理。
(二)從重從嚴處理被查發現的“小金庫”問題。對于在自查自糾階段不主動報告甚至是故意隱瞞,在公司或國資委重點檢查中被查出的“小金庫”,要從重從嚴進行處理,除一律納入法定賬簿,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外,還要對責任單位依法依規予以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在重點檢查中被發現“小金庫”的,對設立“小金庫”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對被查發現“小金庫”數量較多、金額較大,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一律先予停職,再按照相關程序進行調查核實,作出組織處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還將按照有關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各級所屬企業的內部部門、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被查出“小金庫”的,既要追究具體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也要追究其上級所屬企業的領導責任。
(三)堅決制止新設“小金庫”的不法行為。自2009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下發后再設立“小金庫”的,要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序先予以免職或停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對于那些無視中央三令五申,頂風違紀,在專項治理期間新設“小金庫”的,不僅要給予嚴肅處理,而且還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批評。通過這次專項治理工作,要堅決杜絕再出現“小金庫”不法行為。在以后年度的各類財務、審計等檢查中,都要將“小金庫”作為重點檢查內容,一旦發現“小金庫”,不論是什么時間設立的,一律按照新設“小金庫”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
(四)嚴肅專項治理工作紀律。對于在自查自糾階段未認真進行部署和組織自查,敷衍應付、走過場,自查覆蓋面未達到100%,未及時上報總結報告和報表以及存在其他問題的單位,將視情況予以通報并責令整改,問題嚴重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在這次專項治理工作中弄虛作假、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或重點檢查中發現“小金庫”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在“小金庫”清理過程中,無論“小金庫”是何時設立的,現任單位負責人都要按規定堅決予以糾正,否則追究現任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對這次專項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這次“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是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由國資委統一部署實施的。為組織做好這次專項治理工作,公司成立“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監察審計部、經營財務部、人力資源部、黨群工作部等職能管理部門作為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小金庫”治理日常組織協調工作。“小金庫”治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各單位要按照集團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部門各負其責的要求,加強組織領導,各單位一把手要負總責,班子成員對職責范圍內的有關工作負直接責任。所屬企業的行政、財務、紀檢、人事等部門要共同參與,明確任務分工,落實責任主體,對“小金庫”治理工作進行全面部署,狠抓落實,確保按時保質完成“小金庫”治理工作任務。
(二)深刻領會政策,力爭將問題消化在自查自糾階段。鼓勵自查自糾是這次治理工作的一個突出特點,中央為此專門明確了從寬處理政策,目的就是要充分發揮企業的積極性、自覺性和主動性,鼓勵自查、支持自查和依靠自查。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一定要高度重視和認真組織開展好自查自糾工作,充分認識到自己肩上擔負的責任,要敢于正視和暴露“小金庫”問題,對于發現的問題要如實反映、據實上報,努力在自查過程中發現問題、解決問題。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認真督促基層企業、部門搞好自查自糾工作,使自查自糾工作不走過場、不留死角。
(三)積極配合重點檢查,堅決抵制弄虛作假行為。組織開展重點檢查是確保“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取得扎實成效的重要手段。各單位要在做好自查自糾工作的基礎上,積極配合公司檢查組的工作,全面、及時、客觀、真實地提供相關資料,如實反映有關情況,不得瞞情不報,更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撓檢查。在公司自查自糾和內部重點檢查工作結束后,國資委根據公司專項治理工作情況,有可能會組織力量進行重點抽查,對重點抽查中發現的問題將要從重從嚴處理,因此,各單位要把自查自糾和內部重點檢查工作做深、做細,不留死角,不留隱患,經得起任何形式的監督和檢查。
(四)廣泛發動群眾,做好宣傳和舉報工作。各單位要廣泛宣傳中央這次“小金庫”治理的堅強決心和有關政策規定。公司公布舉報電話、舉報信箱和電子郵箱,鼓勵群眾對治理“小金庫”提供相關情況和線索,嚴格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各單位自查自糾情況要以適當形式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接受職工群眾監督。公司將對重點檢查發現的“小金庫”案例予以通報,以此開展警示教育,增強各級領導人員和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與法紀觀念。
(五)加強綜合治理,形成預防“小金庫”的長效機制。“小金庫”專項治理要與強化企業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深化改革發展相結合;要與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相結合;要與職業操守大討論和創先爭優活動相結合;要與建立和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相結合。為徹底消除“小金庫”滋生的土壤,各單位要以此次“小金庫”專項治理為契機,全面排查在生產經營、財務和資產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各類隱患,堵塞容易和有可能形成“小金庫”的管理漏洞,并根據排查結果,梳理業務流程,完善內控制度,規范權力運行,采取有效措施從源頭上防范和杜絕新的“小金庫”發生。要堅持標本兼治、堵疏結合、懲防并舉、綜合治理的方針,把防治“小金庫”作為一項長期任務來抓,作為關心和愛護干部成長、樹立公司良好形象的大事來抓,建立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開前門、清旁門、堵后門”。通過加強思想教育,使其不想設立“小金庫”;通過完善體制機制,使其不必設立“小金庫”;通過健全內控制度,使其不能設立“小金庫”;通過責任追究和高壓嚴懲,使其不敢設立“小金庫”,從而斬斷“小金庫”的思想根源、制度根源和資金來源。
附件:1. “小金庫”專項治理有關政策文件
2. “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系方式及舉報方式
附件1
“小金庫”專項治理有關政策文件
1.《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9]18號)
2.《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辦法》(中紀發[2010]29號)
3.《關于開展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資發評價[2010]107號)
4. 李榮融在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會議上的講話(2010年7月19日)
5.《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令第19號,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
6.《對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紀發[2009]20號)
7.《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辦發[2009]26號)
8.《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辦法》(國資委令第20號)
附件2
“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系方式
辦公地點:中咨大廈1314室、1307室
聯 系 人:周長山、王健
聯系電話:68733314、68733322
“小金庫”專項治理舉報方式
舉報電話:68460874、68460873
電子郵箱:jcsj@ciecc.com.cn
舉報信箱位置:中咨大廈13層樓梯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