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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落實中央企業法制工作第三個三年目標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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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國資發法規〔2011〕196號 關于落實中央企業法制工作第三個三年目標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十二五”時期做強做優中央企業、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的改革發展總體目標,進一步推動中央企業法制工作為打造世界一流企業提供堅實法律支撐和保障,國資委在2011年9月召開的中央企業法制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了中央企業法制工作第三個三年目標,即:力爭再通過2012年-2014年的三年努力,著力完善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總法律顧問制度和法律管理工作體系,加快提高法律顧問隊伍素質和依法治企能力水平,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要決策的法律審核率全面實現100%,總法律顧問專職率和法律顧問持證上崗率均達到80%以上,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完整鏈條全面形成,因企業自身違法違規引發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基本杜絕。
為進一步指導和推進中央企業落實法制工作第三個三年目標,按照中央企業法制工作會議的部署和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準確把握第三個三年目標的總體要求
按照“建立機制、發揮作用、完善提高”的總體思路,在中央企業連續實施法制工作三個三年目標,是國資委大力推動中央企業法制工作、著力打造企業競爭“軟實力”、依法保障企業科學發展的一項重要戰略舉措。通過實施前兩個三年目標,中央企業法制工作的體系機制基本建立,作用成效進一步顯現。中央企業法制工作第三個三年目標的總體要求是,在前兩個三年目標全面完成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提高。要緊緊圍繞培育世界一流企業的核心目標,突出“五個融合”,即加強企業法制工作與企業轉型升級、科技創新、國際化經營、精細化管理、和諧發展的有效融合;著力“三個完善”,繼續以完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為核心,以完善總法律顧問制度為重點,以完善法律工作體系為支撐,推動企業法制工作不斷深化;加快“兩個提高”,全面提高企業法律顧問隊伍素質,全面提高依法治企能力,進一步提升企業法制工作的層次和水平。
二、全面落實第三個三年目標的各項指標要求
根據中央企業法制工作第三個三年目標的總體要求,今后三年的工作重點是完成好六項硬指標,即三項法律審核率實現三個100%,總法律顧問專職率和法律顧問持證率實現兩個80%,以及違規類重大案件基本杜絕。
關于三項法律審核率實現100%。這是進一步完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具體措施。落實這一指標要求,一要有制度保障,企業必須制訂有關法律審核的規章制度,確保法律審核嵌入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要決策的流程。二要覆蓋全過程,從規章制度的制訂到執行、從合同的訂立到履行、從重大項目的決策到項目的運營,法律管理必須全程參與。三要有據可查,企業采取法律顧問參加決策會議、參加項目組、會簽、出具法律意見書等多種形式開展法律審核,所有法律審核應保存相關書面材料。
關于總法律顧問專職率和法律顧問持證上崗率均達到80%以上。這是推進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專業化的基本要求。其中,專職總法律顧問是指專門擔任總法律顧問,或者雖由企業其他領導兼任但具有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或者其他法律資格。中央企業要鼓勵兼職總法律顧問積極參加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要確保尚未取得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的企業法律顧問100%參加資格考試;要積極在集團系統內部專門組織考試培訓班,提高考試通過率,全面實現法律顧問持證上崗。
關于因違法違規引發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基本杜絕。落實這一指標要求,一要準確界定案件范圍,對“重大法律糾紛案件”,應當依據《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1號)第三條的規定掌握。二要明確中央企業涉案主體,不僅包含中央企業集團層面,而且包含下屬獨資、控股的子企業。三要實行零備案制度,根據國資委第11號令的規定,不論是否發生重大法律糾紛案件,中央企業都應當于每年2月底前,向國資委報送集團及其子企業上一年度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匯總情況。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備案情況將作為第三個三年目標檢查驗收的重要內容。
三、采取有力措施確保第三個三年目標順利實施
一是抓緊制定本企業三年目標實施方案。要根據三年目標要求,結合本企業法制工作實際,對三年目標的各項指標進行細化,并逐項研究提出落實措施。各企業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具體實施方案的制訂工作,并及時報國資委政策法規局備案。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企業法制工作現狀,與三年目標要求的差距和薄弱環節;(2)本企業落實三年目標的領導機構;(3)落實三年目標的具體措施和時間進度安排;(4)重要子企業名單(須與第二個三年目標一致);(5)其他與完成三年目標有關的情況。
二是層層落實責任,加強督促檢查。中央企業主要領導要親自研究部署,提出明確要求;企業分管領導或者總法律顧問要加強組織協調,統籌安排,抓好落實。中央企業可以在現有普法工作領導小組基礎上,完善本企業推進法制工作第三個三年目標的領導機構,全面領導和推進這項工作。要進一步充實配備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和人員,為本企業實施第三個三年目標提供組織保障。要切實加強督促檢查,通過企業內部考核評價、定期通報、健全責任機制等形式,確保三年目標落實到位。
三是做好定期反饋和通報。今后三年每年1月底前,中央企業要將上一年度目標完成情況報送國資委。國資委每年對中央企業完成三年目標的進度情況進行綜合測評,對中央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情況,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要決策法律審核情況進行定期通報;對中央企業新發案件,特別是企業違法違規案件進行定期通報。同時,按照《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據干部管理層級權限,對企業違法違規經營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企業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是大力加強法律培訓工作。企業今后每年都要組織安排主要領導集中學習相關法律,對經營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要分層次開展普法培訓。要進一步加強對企業法律顧問隊伍的專業化培訓,切實提高企業法律顧問隊伍的整體素質。國資委將繼續組織開展總法律顧問履職能力培訓,力爭在未來三年對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總法律顧問全部輪訓一遍。中央企業也要結合本企業實際,每年組織系統內總法律顧問和法律顧問的培訓工作。
五是重視相互溝通交流。要注意學習借鑒有關企業在部署實施第三個三年目標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要及時總結報送相關信息,充分利用《中央企業落實法制建設三年目標簡報》,加大宣傳,促進交流。要通過分行業分片區的座談會,積極促進同行業同地區中央企業之間的溝通。對三年目標實施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國資委政策法規局反饋。 為進一步推動中央企業落實法制工作第三個三年目標,現將中央企業落實第二個三年目標的完成情況予以通報。請各中央企業結合通報情況,對照新目標,查找差距,采取措施,進一步加大力度,保障第三個三年目標順利實施。 附件:中央企業落實法制工作第二個三年目標完成情況通報表(略)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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