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工程勘察、工程設計企業及施工圖審查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進一步規范工程勘察設計市場行為,推動企業信用管理,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工程勘察設計與施工圖審查法律法規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的規定,制定了《四川省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施工圖審查機構動態監管核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試行),日前下發到全省各市、州及擴權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從11月1日起施行。辦法對核查數量和范圍、核查內容及方式、分類核查情形程序及處理、監督管理等方面都做了具體的規定。
部分企業將被重點核查
辦法規定,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度按所轄行政區域內從業的企業、機構總數不少于20%的比例進行動態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當年對其重點實施動態核查:在住房城鄉建設廳建立的全省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施工圖審查機構數據庫(市場誠信平臺)中,本年度內不良行為記錄積分達到20分或不良行為記錄3次及以上的;發生較大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審圖質量事故的;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業務的;被投訴、舉報資質條件不符合資質標準的;企業2年內未承攬工程的;本年度受到行政處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動態監管核查的其他情形。涉嫌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企業和機構,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或邀請1至2名專家參與。
辦法明確,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全省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施工圖審查機構數據庫(市場誠信平臺)、工程招投標監管信息、合同備案信息、專項檢查信息、投訴信息為依據,檢查企業以下市場行為:被抽取的工程項目是否辦理合同備案;是否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接工程、以其他單位名義承接工程、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等;企業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不履行執業責任、超越執業范圍執業的行為以及被抽取的項目合同履約情況。
辦法規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進行核查時,應當根據企業類別在核查前至少提前1 個工作日向被核查企業以書面形式發出《四川省工程勘察企業動態監管核查通知書》等要求。同時明確,對企業進行核查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派2 名以上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在規定的核查工作日到達核查場所。核查人員與被核查企業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違法企業或被撤銷資質
辦法明確,工程勘察企業、工程設計企業、施工圖審查機構動態核查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種。有下列法律法規規定情形之一的,核查結果為不合格:注冊執業人員或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動態流失后,其配置不能達到住房城鄉建設部規定的企業資質(資格)標準的;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攬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以其他企業名義或允許其他企業與個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以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等形式非法轉讓企業資質(資格)證書的;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等手段,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將承包的工程勘察設計業務轉包或違法分包的;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指定或者采用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產品、工藝和設備的;私下聘用其他單位注冊執業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勘察設計并簽章(字)執業的;惡意低價競爭,不執行國家收費標準,擾亂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情形的。同時,對工程勘察企業、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圖審查機構的核查結果合格與否都作了明確規定。
辦法強調,對于動態核查不合格、存在違法行為的企業,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其違法情形,在法定權限內依法作出處理。涉及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撤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應當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處罰建議。受到行政處罰的,一年內不受理企業的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處罰決定應視其違規、違法情形分別依法處理。動態核查不合格、企業資質條件不符合住房城鄉建設部資質標準要求規定的,由住房城鄉建設廳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整改期滿時,企業可以提出復查申請,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復查。對整改后資質條件仍不符合住房城鄉建設部規定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住房城鄉建設廳依照法定程序依法撤銷、撤回或降低企業資質,并予以公告。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審批資質(資格)的企業,將提請住房城鄉建設部作出處理。
核查人員違反規定將受嚴懲
辦法明確提出,被核查企業可以依法申訴、澄清有關事實。在整改期屆滿后未提出復查申請的,市(州)、擴權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整改期限屆滿后5個工作日內報告住房城鄉建設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復核后,依照辦法規定處理。對動態核查不合格企業以及受到行政處罰的機構,根據實際情形對應勘察設計企業、施工圖審查機構不良行為記錄扣分管理辦法,納入企業信息及不良行為記錄。不良行為記錄存續期,根據整改情況為3至12個月。
辦法要求,住房城鄉建設廳應當建立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施工圖審查機構動態核查工作監督機制,加強監督檢查。核查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違反規定程序和要求對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核查的;在核查時隨意降低或提高核查條件的;向被核查企業索要或者收受錢物、有價證券的;明示或者暗示被核查企業購買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償服務的;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違法違紀禁止性行為的。違反規定的,應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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