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國整體經濟實力的增強,中國企業在全球經濟中的地位也在不斷提升。為進一步推動中國企業持續發展,從“做大”向“做強”邁進,近年來我國大力推行“走出去”戰略,鼓勵我國企業以海外投資、并購等方式拓展國際業務,融入全球經濟。
然而,盡管中國企業的海外投資活動受到很多國家歡迎,但與此同時也存在一些不和諧的聲音,例如抨擊中國企業唯利是圖,罔顧人權保護、環境標準和社會責任,甚至指責中國推行所謂“新殖民主義”。這一現狀的背后固然有著復雜的政治、經濟和意識形態因素,不可一概而論,但對于蓬勃興起的國際經濟軟法規則缺乏足夠的了解和認識,無疑是其中一個重要原因。
什么是國際經濟軟法
軟法的興起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的一個全球性的現象和趨勢。一般認為,軟法是指那些不具有嚴格意義上的法律約束力,但可能產生實際效果的行為規則,如章程、規章、指引、倡議等。
國際法上的軟法則是指在嚴格意義上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又具有一定實際效果的國際文件,例如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的絕大多數決議、決定、宣言、建議和標準等。這些文件不同于國際條約和協定形式的傳統國際法或者說國際硬法,并不直接創設國際權利和義務,違反其所包含的規則也并不直接帶來國際責任。但是,由于這些規則往往體現了國際社會的主流意見和趨勢,因此能夠帶來輿論、聲譽和政策導向等方面的影響,從而對國家、企業和個人產生實際效果。
具體分析國際經濟軟法,主要是指國際經貿領域的軟法性規則,突出表現在公司治理和國際金融領域。前者的典型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 )制定的《O E C D公司治理原則》;后者的典型則包括巴塞爾委員會制定的《巴塞爾協議》、國際證監會組織制定的《證券監管的目標與原則》,以及若干國際領先銀行根據國際金融公司和世界銀行的政策和指南制定的“赤道原則”等。按照現行的國際法理論,條約和協定等國際硬法只能適用于國家,在戰爭犯罪等個別情形下可以直接適用于個人,但不能直接適用于公司和企業。而國際經濟軟法則突破了這一藩籬,往往直接為公司和企業規定行為準則和指引。
國際經濟軟法有著廣泛影響
盡管國際經濟軟法規則不具有強制約束力,也沒有國家公權力和國際社會集體機制作為后盾,但在現實中卻得到相當廣泛的認可和遵循,其所發揮的影響在某些方面并不遜色于很多國際硬法。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幾點:
其一,國際經濟軟法往往是發達經濟體率先倡議和制定的,是富國俱樂部之間的游戲規則。在全球經濟仍然主要由傳統發達國家掌控的現實條件下,要想加入游戲,就必須接受這些規則。巴塞爾協議就是這方面的一個典型例子。
其二,國際經濟軟法往往代表和體現了倡議和制定這些規則的國家或國家集團的政策傾向性,因此遵從這些規則有助于跨國公司成為母國和東道國政府眼中的“乖孩子”,為其帶來直接或間接的經濟利益和政治利益。
其三,國際經濟軟法往往超出純粹的經濟領域,關注經濟與環境、衛生、人權、勞工、社會責任等非經濟因素和標準之間的相互關系和相互作用,將經濟發展與西方社會的主流價值觀或所謂“普世價值”相聯系,從而能夠迎合一般公眾和媒體的價值判斷,贏得輿論支持。其結果是,遵從這些規則的公司和企業能夠借此獲得良好的聲譽,而不遵從或不考慮這些規則的企業則可能面臨公眾的懷疑乃至譴責。
最后,國際經濟軟法在制定和實施一定時間過后,有可能會通過國家立法或者國際條約的方式被“硬化”,成為具有強制約束力的國內法或國際法規則。在這種預期之下,經驗豐富、嗅覺靈敏的跨國公司往往會樂于遵從國際經濟軟法規則,從而盡早為日后可能出臺的“硬法”做好準備,贏得先手。
我國應積極對待國際經濟軟法
總體而言,我國目前對國際經濟軟法的認識并不深入,應對也不夠積極。
目前國際經濟軟法在我國得到廣泛認可和應用的主要是巴塞爾協議,這歸功于中央政府和銀行業監管部門的大力推動。相比之下,其他國際經濟軟法規則還沒有引起我國政府和企業的足夠重視。
例如,強調在項目融資中關注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和可持續發展的銀行“赤道原則”,已經被全球領先金融機構普遍采納,項目融資額占全球項目融資額的80%以上。而我國目前只有興業銀行一家銀行接受這一原則,成為“赤道銀行”;位列全球銀行市值前十的四家國有商業銀行無一加入。這一方面會使得東道國和國際社會對中資銀行心存疑慮,另一方面也容易給競爭對手留下口實。
誠然,“赤道原則”等國際經濟軟法并非理所當然地適用于我國企業,其中一些規則在現階段還可能會對我國企業開拓海外業務構成障礙,或者增加經營成本。因此,不主張不加區分地一味迎合和接受這些規則。但是,在國際經濟軟法已經成為全球性現象和趨勢的現實條件下,我們有必要以更為積極的態度來正視它們的存在,并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而不應采取談虎色變的回避態度或者聽之任之的鴕鳥政策??偟膩碚f,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努力:
第一,組織人手對國際經濟軟法,特別是公司治理和國際金融領域的國際經濟軟法規則進行系統研究、整理和歸納,分析遵從和不遵從這些規則的利弊所在。
第二,對于那些不太可能會對我國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帶來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國際經濟軟法規則,應當以國家政策或指南的方式,鼓勵我國企業予以遵從。對于那些確實不利于我國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的國際經濟軟法規則,也應當盡量從技術性(而不是價值判斷)的角度尋找不便遵從的理由,例如不符合我國國內法、不符合發展中國家國情等,而不是簡單地回避或拒絕。
第三,我國企業在海外投資、展業的過程中應當有意識地了解相關領域的國際經濟軟法,并通過企業網站等方式表明自己對這些規則的態度。對于為什么不采納某些原則和標準,還可以嘗試解釋原因,例如已有自己的一套行之有效且功能相似的原則和標準等。
第四,在我國整體國力和企業實力大幅提升的現實背景下,應當積極參與乃至引領國際經濟軟法規則的制定和修改,從被動地接受(或不接受)規則向主動地變更乃至創制規則轉變。例如,以我國四大國有銀行目前的地位和實力,完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對“赤道原則”提出適當的修改建議,并在此基礎上決定是否成為“赤道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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