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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可再生能源政策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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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是全球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標桿國家”,也是第一個將可再生能源上升到主導能源地位的國家。自2000年起,德國在能源領域進行了全方位變革,無論法律政策、體制機制還是技術創新,都走在世界前端。 一、德國《可再生能源法》的發展歷程 2000年初,德國聯邦眾議院和參議院通過了《可再生能源法》(EEG-2000),該法案替代了1991年開始實施的《電力上網法》,成為推動德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的重要法律基礎。德國《可再生能源法》的基本政策方針是可再生能源優先以固定費率入網,即電網運營商必須以法律規定的固定費率,收購可再生能源供應商的電力。同時,供電商再根據全部入網的可再生能源、傳統能源成本狀況厘定電價,這樣就為可再生能源提供了一個“吃大鍋飯”的機會。 《可再生能源法》生效以來,德國政府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實際情況,分別于2004年、2009年、2012年和2014年對其進行了四次重大修訂和完善。雖然德國的《可再生能源法》已經成為世界可再生能源立法領域的典范,但是其發展過程并非一帆風順。德國可再生能源的迅猛發展多為政策性驅動和扶持的結果,行業興衰完全依賴于政策的支持程度。2009年,德國政府削減補貼,行業立刻產生劇烈反應并出現萎縮。2012年,德國政府重新修訂了《可再生能源法》(EEG-2012),雖然提出了2050年實現可再生能源發電占比80%的宏偉目標,但整體上大幅度修正了積極的可再生能源政策,由“過度支持”向“適度發展”轉變。 二、德國可再生能源政策發展的新趨勢 2014年8月1日,最新修訂的《可再生能源法》(EEG-2014)正式頒布實施。此次修訂在發展思路和原則上有比較大的調整,因此2014年的《可再生能源法》也被稱為《可再生能源法》2.0版。 (一)嚴格限定各類可再生能源的年度新增規模 EEG-2012僅對光伏發電確定了年度新增規模,而EEG-2014將年度新增規模限定范圍從光伏擴展至風電、沼氣發電。其中,光伏發電的年度新增規模限定在240-260萬千瓦,較此前顯著縮?。皇状卧黾恿藢﹃懮巷L電年度新增規模240-260萬千瓦的限制;海上風電目標大幅下調,2020年和2030年分別達到650萬千瓦和1500萬千瓦;沼氣發電年度新增規模限定在10萬千瓦。 ?。ǘ┤嬉胧袌鰴C制,大幅縮減優惠補貼 在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方面,EEG-2012規定項目業主每個月可以選擇享受國家規定的固定上網電價,也可以選擇直接參與市場競爭,并在此基礎上再享受一定額度的補貼。但最新修訂的EEG-2014要求,只有功率在500kW(自2016年起100kW)以下的設備才可以享受固定上網電價,其他的大型可再生能源項目只能獲得彈性市場價格。此外,EEG-2014還引入了招標機制,規定從2015年起在試點階段對地面光伏電站采用新的招標模式;從2017年起將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可再生能源的補貼額度。 ?。ㄈ┏杀痉謹偧纫Wo本國工業競爭力又要體現公平 為了保護本國工業的國際競爭力,德國絕大部分可再生能源發展成本都是由居民用戶承擔,由此導致的能源貧困問題(電費及取暖支出占家庭可支配收入比重超過10%)成為輿論焦點。此次EEG-2014在成本公平分攤方面采取了折中方案,對享受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減免優惠的工業企業范圍進行嚴格限定和大幅縮小范圍,同時也對自發自用電量征收可再生能源附加電價。 三、德國可再生能源政策對我國的啟示 德國如此積極的對可再生能源進行投資,是為了確保其作為這一領域前瞻技術的主要提供國地位,隨著可再生能源越來越具有競爭力,全世界都將購買更多的德國產品。但近年來德國可再生能源政策的大調整,表明了發展可再生能源不能搞大躍進,也不能脫離整個系統單兵冒進,其經驗和教訓對世界能源革命和我國能源轉型有著重要啟示和借鑒作用。 一是建立相對穩定的融資支持機制。德國政府運用多種激勵措施,引導和扶持民間資本對國家可再生能源基礎設施的投資、技術的應用和開發,極大地促進了可再生能源技術的普及推廣。 二是設立可再生能源法的定期追蹤和評估機制。隨著可再生能源自身技術進步與成本的不斷變化,也面臨著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因此需要根據新形勢和新情況修訂和完善《可再生能源法》。德國設立了《可再生能源法》定期的追蹤和評估機制,使政府部門、立法機構以及公眾能夠及時了解《可再生能源法》的執行情況與問題所在,也對《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形成了規范的閉環管理。 三是建立信息通報和信息公開制度。德國《可再生能源法》包含了信息通報和信息公開的內容,要求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經營商、電網運營商、配電網運營商、政府部門等相關方,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時間對有關可再生能源電力信息進行通報和公開,保障了《可再生能源法》的一般原則能夠得到有效的監督。 ?。ㄔ瓌撐恼?,版權所有,轉載請注明出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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