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有企業改革乃是一項前所未有的復雜事業。自2004年“郎顧公案”所引發的國企改制大討論已經延續了多年,主流經濟學家的改革藥方受到激烈的批評。但是,批評者最終還是要面臨制度操作層面的拷問。一些人甚至選擇重新回到過去,從經典理論中去尋找答案
國企改革,沒有一般的抽象原則可供推理得出結論,他必須是在充分了解現實情況和不同規則下的社會后果之后,進行審慎判斷和權衡的問題。那種尋找一個原點然后演繹推理獲得實踐結論的意識形態掛帥的硬性思維是造成中國國企改革種種問題的原因。
經濟學家主導的國企改革理論
中國經濟改革以來,是經濟學家大行其道的年代,國有企業改革的理論主要是經濟學家提供的。張維迎教授的企業理論及有關中國國有企業改革的研究成果在國內外學術界、中國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界有著廣泛影響。這里以張維迎教授的觀點為例,“最重要的問題是:我們應當采用什么作為評估國有企業改革成效的標準?在我看來,恰當的標準應當是一個定性的指標,而‘公司治理結構’是一個很好的選擇。”
張維迎的結論是中國的國有企業沒有解決經營者的長期激勵問題和經營者的選擇問題。為了解決經營者選擇問題和長期激勵問題,選擇經營者的權威必須從政府官員手中轉移到真正的資本所有者手中,因此,必須對國有企業和國有銀行進行私有化。
經濟學的局限性
運用經濟學理論必須注意理論科學與實踐科學的區別。理論科學和實踐科學,不同于理論科學和應用科學的區別。實踐科學(政治、法律、管理科學屬于實踐科學)有其獨立的原理,不依賴于理論科學也不是從中推導出來的;應用科學依賴于理論科學,在順序上是后于理論科學的。
經濟學的結論基于演繹邏輯并經嚴密的推理而獲得,這是它的優勢,但也決定了經濟學是一門理論科學。中國經濟學家在應用西方經濟理論討論中國問題的時候,是過于理論化的。經濟學的嚴密性和結論的確定性,導致了中國建議政策的經濟學家和政策制定者非常自信,這是非常不幸的。經濟學理論無論如何代替不了具體的判斷。國有企業的問題,經濟學理論不能直接作出對具體問題的判斷,因為具體的判斷應基于綜合審慎的考慮,而不是抽象理論的推理。不明白自身理論的局限,是中國經濟學家喪失社會信譽的原因之一。
國企實踐狀況和抽象理論不對應
從政策、法律、慣例的角度看,所謂的國有企業制度在中國是由一系列不同的規則構成的,在不同地方、不同行業規則可能又不相同。事實上我們無法定義什么是國有企業制度——除了在理論上抽象之外,但其理論抽象和理論推理并不能直接用在現實當中。
從企業內部管理角度看,國有企業的管理需要高度的實踐智慧和審慎精神。中國國有企業在現實中不僅作為企業存在,而且擔負著大量的社會責任;在管理上沒有完全脫離行政色彩。國有企業既要實現經濟效益、創造利潤,又要兼顧巨大的社會責任,還要應對中央和地方政策的變遷,所以經營管理的難度實際上比其他類型的企業(外企、民企)要大,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在工作中受到的挑戰也大。鑒于這個現狀,企業的監管、企業戰略制定、機制調整等經營管理行為就不能完全按照經濟學或管理學教科書以及外國企業為樣本進行。
國企改革適用“案例方法”
政策、法律和管理這是實踐科學領域的問題。中國國企改革出現的問題與缺乏對企業本身及其所處特殊環境的考慮有關,與政策、法律、管理工作中的思考問題方式有關。
筆者認為,采用案例研究的方法來闡釋國企改革問題是適當的。在實踐科學領域,案例方法具有一般性的意義。實踐中的理論或原則本是從經驗中總結出來的,是適應于具體情況的,一定要仔細辨別具體情況的相同和不同。
所謂“案例思維”方法:是以問題為導向,在具體的情境中尋求創造性突破困局的方法。它非常反對依據西方的成型理論,簡單地推理出一些實踐上的結論。
“案例方法”是在充分了解事實的基礎上,參考一切可參考的先例和理論,創造性地給出實踐中的結論。“案例方法”不是先闡明理論,然后將案例作為理論的注腳;相反,通則或理論本身是從案例中提取的,通則的有效附著于具體的情況。在這個過程中,西方企業管理理論和經濟學理論實際上被吸收了,但避免了教條主義的錯誤。中國人治家、治國、治兵、經商的成功與失敗先例被充分地參考,歷史中蘊涵的智慧被吸收到這個過程中。
法人概念的性質
從“絕對所有權”概念和“局部利潤最大化”為邏輯起點的推理方法將陷入制度建設上的誤區,國有企業的改革尤其如此。
在法律上,法律主體以及主體的關系如何建立是重要的問題。具體到國企問題上是:適當的國有企業法人制度如何建立?國有企業法人同其他主體間的關系如何建立?我們需要國有企業改革的法律理論:一種精致的產權理論、法人理論和政府權力界限的理論。
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需要深刻理解“法人”這個法律概念,從“法人”這一概念的起源和發展看,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不是個人財產所有權的邏輯延伸。恰恰相反,法人概念是對絕對個人所有權的背離。不是將企業資產量化到個人,就可以建立起現代企業制度。
法人概念的本質在于,存在著一組獨立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一組資源和利益,既不能將其分配給單個的自然人,也不能在一批人中間進行分配。法人行動者的這些特征對于社會組織的活動至關重要。
法人這一概念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國家。自治城市、教會是較早出現的法人類型,企業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反而是較晚出現的法人類型,并且是在借鑒前者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法人財產權利是獨立的,盡管可以同個人財產權利類比,卻不能化約為個人財產權利,法人不能化約為組成它的個人。
對于國有企業,一些理論一直談論所有者缺位和產權清晰的問題。但是所有的法人,都是所有者缺位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企業面臨同樣的問題。因為法人嚴格來說是不存在所有者的,法人是個法律主體,是人而不是物??雌饋?,要澄清的是其他主體和法人的關系問題,或者說是“產權”問題。事實上,只有“權利束”而不是“絕對所有權”的邏輯,才能建立起合理的法律關系,才能建立法人主體本身。
權利束和絕對的所有權
什么是適當“產權”概念?有著兩種不同的理解:權利束和絕對的所有權。在前者的理解中,產權規則實際上調整的是主體與他所享有的權利之間的關系;后者強調的是一種人與物直接面對的關系,重點是人對于物的控制。前者所強調的是人與權利的關系,這種權利是主體對于客體(物)所享有的權利,重點是對于權利的把握,而不是對于物本身的控制。前者在人與物之間加入了“權利”這一媒介,從而使人與物的關系間接化,認為“產權”制度是關于財產的諸權利的制度而不是“財產制度”。在前者的理解中,產權只是為了更方便地表達那些權利束而創造出來的總稱術語,并非什么特定的權利;但在后者,產權被理解為所有權,所有權是一種絕對的權利,傳統民法教科書對所有權的經典定義中就將“絕對性”列為其首要特征,所有權居于其他權利之上,相對于其他權利來說,它是決定性的,很多其他權利都受它的制約或從中派生出來的。
中國當代經濟學家所說產權實際上是絕對所有權概念。這是一個純粹的理論假設,只有在那個假設的邏輯空間內才能進行邏輯推演。這是從現實生活中某些權利關系中抽象的,但卻是不正確的抽象。絕對所有權邏輯從來就不是合理的法律思維,不能根據理論中假設的產權制度和公司治理結構,以規范為(博客,微博)名強行要求現實。我們認同在某個法律客體上有權利束存在,即相關各方事實上分別占有利益和權利。關鍵是哪一方可以做什么事情,其限度是什么,這只能在具體中回答。如何調整這些復雜的權利?是根據抽象的理論辦事還是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來辦事?
國有企業改革的問題,權利束的概念是很有幫助的,因為實際也存在同一財產多個有權利者的情況。因此對一個國有老企業而言回顧歷史是很必要的。國有企業的職工是否也有尚未用法律語言明確闡明的權利?企業中一代代的職工是否也擁有某種權利?各種權利的事實狀況是什么樣的?對一個企業而言,名義上是國有的,但實際上可能是中央屬的、省屬的、市屬的等等,政府具有一種支配權,可以收稅、可以任命領導人、可以要求企業負擔特定義務等等,但這是否意味著這些支配者就可以隨意賣掉這些資產?
澄清全民所有或國家所有的概念
需要澄清的是,國家作為股東的財產權利的性質,只能體現為政府的公共權力,不能等同或類比于私人(自然人和私法人)的財產權利。人們思維中的一個誤區就是以為可以像個人財產權利、法人財產權利一樣談論國家財產權利或所有權,而沒有仔細分辨兩者的不同。
國有企業的國有含義是政府可以對其行使不同于其他企業法人的公共權力,可以要求不同的義務,正如法律可以對軍人作出不同于普通公民的義務。國家所有權被作為民事財產權利理解的一個后果就是,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我們不得不把國家所有權商業化。我們采取的政策不是去約束國家所有權,而是不斷使之商業化,把過去對國家所有權有所約束的一些制度作為公司化改革的障礙和枷鎖拋棄了。這造成政府或政府的部門在擁有公共權力的同時,自身卻像作為普通法人經營其資產那樣對待名義上是國有的企業。但是國有的含義如果不做民事財產權利性的不適當理解,而是理解為政府的“公共權力束”,那么政企不分并非是“國有企業”的必然后果。對國有企業,政府使用公權進行特別的約束,既有充分的理由,也有充足的手段,這樣做不會重蹈計劃經濟的覆轍,也真正能夠做到政企分離。還需要補充一點,隨著政府性質的不同,如不是全國性政府,而是區域性功能的地方政府,對于企業行使的權力,可以接近于類似的股東權利。
企業法人的形態可以有多種
我們知道,盡管企業法人的股東,嚴格說擁有的并不是對企業的所有權,股東權利也只能按照權利束的概念才能理解,在所有權意義上,任何法人都是所有者缺位的;自治城市、教會、醫院、大學等法人不像典型的企業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缺乏最后的剩余索取權的人——股東,但是許多運轉卻十分成功,有的已經是名副其實的千年老店。在法律意義上,非企業法人的概念更抽象,因為它僅依靠一組財產權利和運轉程序就可以了,缺乏典型企業法人具備的股東這個因素,那么是否企業法人的成立也可如此?或者至少不見得必須是股東為法人治理結構的惟一起點?現實生活中有這樣的例子。
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教授郭丹青曾指出,國家所有權與個人所有權的確有很大的區別,但是不應過分強調這種區別的重要性。有人反對國家所有權是因為這種所有權下缺乏最后的剩余索取權的人,人民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并不是每個具體的人都能拿到具體的一份剩余。但是,在不同的國家,也有類似的沒有最后剩余索取權的人的組織,他們在商業領域的經營是成功的。美國加州的退休基金會就是一個例子,這個基金沒有最后的受益人,換言之,這個基金會只有代理人,沒有委托人?;鸬氖芤嬲呤乾F在退休的或者將要退休的政府和公營企業的雇員,這些退休者無權選擇基金的經理人,而是由加州政府來選擇。這個基金類似國家所有權,沒有最后的所有者,不過它在商業上很成功。在美國還有許多非營利性組織,如醫院,他們能夠與營利性醫院競爭。這些例子說明,即使沒有最后的所有者,有些組織仍然是能夠成功的。有沒有最后受益者并不能決定一個組織是否成功。
1976年,聯邦德國頒布了一項內容廣泛的參與決定法。它把新的權利授予工人。這項法律(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英國占領德國期間某些工業部門應用的法律以及德國工人協會早年的傳統)在兩個層次上導致了一系列變化。
第一個層次是董事會,根據參與決定法,大公司的董事會由20人組成,其中一半應是股票持有人代表,另一半是雇員代表。參與決定法詳細規定了雇員代表的選舉程序。這一法律還規定了董事會在法人組織中的作用。
第二個層次是工作場所,參與決定法要求建立工人委員會,規定了選舉工人代表的程序和工人委員會的權限。參與決定法中工人委員會的部分權力原屬管理人員。
聯邦德國的參與決定法(在斯堪的納維亞也實行了)反映了西方社會(特別是西歐)尋求工業民主的普遍動向。而在這一法律和動向的背后,是法人概念的演變,它與上述法人組織中自主精神的發展為同一趨向。
局部利潤最大化問題
在國有企業改革中,一種觀點是將效率理解為單個企業的利潤最大化。
批評局部利潤最大化也是對國有企業改革思路的檢討。英國經濟社會學家羅納德·道爾在《企業為誰而在——獻給日本型資本主義的悼詞》一書中極力反對美國式的股東所有制企業治理結構,力主日本曾經大行其道的“準共同體企業”或“利益相關者企業”。他提出,附加價值是適用于利益相關者企業的一種會計方法。所謂附加價值是指企業購買的原材料、部件、能源、咨詢服務等成本與銷售收入之間的差額。換言之,附加價值是企業運用從股東和銀行獲得的資本,通過管理者、技術人員和從事服務與生產的勞動者的腦力和體力勞動者所創造的價值,即 “附加”在原材料上的價值。附加價值分配表現的是附加價值之中分配給企業內部人員的部分,以利息的形式分配給銀行的部分、以稅金的形式分配給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部分的比例。
從附加價值的角度看,由于中國國有企業曾經給大量員工提供了的穩定生活與福利,使大批量的人生活得體面,而不是讓少數人奢侈;另外國企繳納稅金占其利潤總額的比例遠遠高于私營與外資企業,因此國企并不像主流經濟學家認為得那樣低效率。
一個綜合性的思考框架
框架的作用是描述性的,也就是說,不是一個規范性的可從中獲得具體結論的原理或標準性質的東西,描述的是思考中形式方面的東西。思考問題方式的轉變就是在實踐領域中不能理論化演繹性地想問題。上面圖中三者之間是彼此互動的關系,權利束、權力束的構成成份和各方權利、權力的平衡,形成了企業法人的治理結構,因此,我們認為企業法人的形態、企業治理結構沒有惟一的標準。
在圖中,我們將企業績效用企業利潤和企業社會責任兩方面來表達。將企業的社會責任和利潤共同放在一起考慮,是因為我們認為企業在現實當中更是一個社會性組織,是整個社會的一部分。既然企業是社會的一部分,就自然應該同時擔負社會責任。對于國有企業來說,這種社會責任更大一些,資本的邏輯不能占據主導。因為中國的國有企業在誕生那天起,就被看成是全社會所共有的,為全民族服務的,在其發展歷史中,從資金、技術、人員、管理機制等各方面都是按照上述的組織目標來設計的。國有企業對社會和自己的職工都擔負著很大的責任。中國的國企、日本的會社、美國的基金會,不同程度上都是各自民族命運的擔綱者,都需要突破狹隘的資本邏輯才能夠真正理解,才能不斷改善自身而不是被毀滅。
我們不僅要在理論中考察,更要從實踐出發,綜合考慮問題,全面觀察企業,從而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法。相信這種方法一定是解決階段性問題的方法,對于一個現實中一直運轉著的企業來說,一勞永逸地解決問題的方法是不存在的。
對中國企業形態的發展而言,對國有企業改革而言,應充分利用中國既有的制度資源和文化資源建設法人實體,進行制度創新,在“具體”中建設權力和權利關系。中華民族的復興,中國人民福祉的提升,需要中國國有企業的強健發展,一切國企成員特別是領導層,當知道自身任務之艱、使命之重,自當奮發,不可妄自菲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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