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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我互聯網金融風險頻發的八大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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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2P平臺從“信息中介”變為“信用中介”。 P2P平臺從“信息中介”變為“信用中介”。 一些互聯網中介打著創新的旗號,借道互聯網避開法律監管,開展增信服務。如,P2P原本只為出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對接,但一些企業不斷擴展業務領域,開展了諸如借款人調查、扣押借款人保證金、引入擔保機構、向出借人承諾保本等業務,由第三方“信息中介”轉為吸儲和放款的“信用中介”。事實上,國內人人貸、紅嶺、陸金所等P2P機構,基本都通過信用創造和流動性創造承擔了銀行職能,卻沒有受到相應監管。一些公司甚至打破法律界線,介入地方基建、房地產等數千萬元甚至上億元的融資項目,有些平臺切入到股票配資等投機交易中,還有一些平臺,如e租寶等以P2P為名行非法集資之實。 2.企業有資金無資金保值增值能力。 一是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企業的運營能力、創新能力、綜合服務能力較弱,與業務“超市化”的發展要求相比還存在不小差距。二是風險防控能力不強。目前業內尚未形成成熟統一的風險防控體系,一些企業存在先占市場份額,再“亡羊補牢”的思路,對風險防范考慮的不夠多、不夠細,存在較大風險隱患。三是盲目承諾高額收益引發兌付風險。如,P2P小額信貸本質上是高風險信貸項目,國內從事10萬元小額授信的P2P平臺的運營成本一般為貸款余額的10%-15%,行業壞賬率在12%左右,而平臺承諾投資人的收益率高達12%,因此小額貸款平臺的放貸利率至少要在35%以上才能維持盈虧平衡。試想在當前的經濟形勢下,有幾個行業的利潤能沖抵如此高的融資成本?目前大量P2P平臺之所以能夠維持運營,一是信貸規模的幾何級擴張拉低了不良貸款率;二是風投等資金的大量介入填補了短期虧空,從而保證其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得以運行。一旦行業擴張速度放緩,必將引發兌付風險。 3.行業先“發展”后“治理”。政策“不及”和“過”的情況并存。 一方面,由于互聯網金融業務創新較快,存在著明顯的監管漏洞和監管空白,部分業務呈現“三無”--無準入門檻、無行業標準、無監管機構的情況。如,P2P行業缺乏準入和行業標準,導致行業野蠻生長。另一方面,政策制度過于寬松引發惡性競爭和監管套利。以第三方支付為例,2011年到2013年短短2年時間,國家發放了267張支付牌照。造成三方面后果,一是監管前松后緊,前期牌照發放過多過快,近兩年卻未批準新牌照,企業經營面臨政策風險。二是由于企業服務趨同化,牌照過多引發惡性競爭,致使大多數公司處于微利或虧損狀態。三是部分牌照閑置也給企業開展不良業務提供了尋租空間。 4.互聯網金融放大傳統金融業務風險。 互聯網金融拓展了交易可能性邊界,具有不同的風險特征:一是服務人群的金融知識、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相對欠缺,屬于金融系統中的弱勢群體,容易被誤導、欺詐。二是投資資金小額而分散,個體對互聯網金融機構進行監督的成本遠高于收益,“搭便車”問題更突出。三是囿于涉及人數眾多,一旦互聯網金融出現風險,對社會的負外部性很大。四是互聯網的應用也會帶來信息泄露、支付安全、信息處理等技術風險。 5.分業監管與混業經營出現制度性錯配。 互聯網金融深化了金融業綜合化、混業化經營趨勢,與分業監管體系產生矛盾。目前央行監管虛擬貨幣,銀監會監管P2P網貸,央行監管第三方支付,央行牽頭,證監會配合監管網絡理財業務,證監會監管眾籌融資,保監會監管網絡保險。以支付寶為例:其付款、轉賬由央行監管;借貸由銀監會監管;貨幣基金購買由證監會監管;購買產品保險由保監會監管;支付寶錢包的聊天功能由工信部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監管。其他,如支付寶的財務制度由財政部監管;支付寶的價格行為,如打折、手續費等由工商總局監管。單一的支付寶監管尚需要橫跨八大部門進行協調,其他具有復合特征的業務監管難度可想而知。此外,互聯網金融具有跨地域、跨行業、復合型特點,不同業態、不同地區、不同產品的孤立風險容易交叉蔓延,也使得監管難度大大增加。 6.P2P平臺從“信息中介”變為“信用中介”。 信用體系和基礎數據庫建設滯后。目前我國還未建立基于民間信貸的網絡征信系統,網絡借貸信息呈現彼此封閉、割裂的狀態,現有的借貸平臺與央行的征信系統也未實現有效對接,信用業務沒有受到全面有效的監管。此外,目前還缺乏行業基礎數據庫,行業發展情況不清楚,監管重點不明確,也容易引發金融風險。 7.無法可依或部分法律定位不明。 一是由于互聯網金融創新較快,傳統金融法律法規體系有效性逐漸減弱,部分業務游離于現有政策、法律之外,部分業務突破、違反現有法律規定,傳統金融異化業務的法律風險更為凸顯。如我國對民間借貸調整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合同法》、《民法通則》的一般調整及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無法適應民間借貸借助互聯網技術創新的管理需要。2016年北京諾米多公司與“人人投”平臺之間的股權眾籌糾紛案,也凸顯了相關領域法律法規有待進一步完善。二是,現行法律框架下,發生違約事件的法律責任不明確,處罰依據不清晰,違約成本較低,消費者保護機制不健全,容易誘發惡意騙貸和卷款跑路。三是,部門規章制度不完善,部分互聯網金融公司存在不合規操作問題。 8.境外敵對勢力加快對我實行金融滲透。 一方面,互聯網金融支付數據是國家信息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我國金融基礎軟硬件系統嚴重依賴進口,金融數據面臨著信息失竊以及遭受敵對勢力破壞攻擊的隱性風險。另一方面,境內外敵對勢力在互聯網的布局,已經成為其策劃“顏色革命”的重要平臺。一些國際金融資本打著為我企業進行“風險投資”的旗號,拉攏收買我互聯網金融企業,培植、發展、組織其代理人,進行金融滲透。部分境外勢力借助互聯網金融風險事件,策劃煽動各類群體性事件,危及我國家安全。 (原創文章,版權所有,轉載請注明出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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